1.交纳党费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发展党员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程序主要有:(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3)预备党员的接收。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党员汇报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答:汇报的主要内容有:(1)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组织交给任务的情况。(2)近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3)参加党支部活动和缴纳党费情况。(4)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情况。(5)了解的好人好事和不良倾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6)对党组织或任何党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汇报可分为定期汇报、口头汇报和书面汇报。定期汇报主要是指党员定期参加党的支部和小组生活会,在生活会上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口头汇报是指党员向党小组长或支部书记或支委口头汇报自己的思想;书面汇报是指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
4.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什么?
答: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
5.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组织生活会上,主要应检查党员的以下情况: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
(2)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3)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在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情况。
(4)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
(5)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6)遵守党的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7)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情况。
(8)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9)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及廉洁自律情况。
(10)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6.组织生活会前需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认真做好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是保证会议质量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与上级组织沟通情况,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确定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
(3)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本支部(党小组)内每个党员的思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要求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谈心,征求意见,找出问题和不足。
(4)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党员,让党员安排好工作和其他事宜,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5)党支部(党小组)中有党员领导干部的,应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他的意见,在会前反馈给本人。
7.党内选举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8.支部选举时当选人数不足该如何处理?
答:党支部在选举时,当选的条件是得到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因此,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也不得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补足,否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视为无效。对于当选人数不足,所缺名额可经过选举人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的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9.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过严格的组织生活,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否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组织生活,应进行批评教育;如长期不过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0.对离退休党员如何进行组织生活管理?
答:可采取以下方法组织安排:
(1)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支部或小组,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工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退职干部党员和退休工人党员,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状况,不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