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基层组织都需要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500名,或因驻地分散等因素,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在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的比例时,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上级党组织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以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总的来说,在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时,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