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的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列为发展对象。
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成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调动工作单位,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不到一年的,一般不宜过早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组织对其进行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并经过考察,基本达到要求。未进行上述内容的教育,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不甚了解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