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煤矿建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现将《中煤矿建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2016年1月第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加以落实。
中煤矿建集团
2016年 3月16 日
中煤矿建集团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2016年1月第二次修订)
为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互助宗旨
采取职工加入大病医疗互助会的办法,对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资助,为职工增添一道抵御疾病风险的保障线。
二、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集团成立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主任:朱建平
成员:胡传珠 朱成文 庞德立 杨 虹 杨嗣安 程 凯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工会。办公室主任:胡传珠(兼) 副主任:李 芳 代 宏 成 员:王 宇 王 莉 刘 东 冯旭光 袁 丽
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行两级管理,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资金的管理和审批使用。基层单位相应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办理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会和资助审核等相关事宜。
三、职工入会范围和原则
集团在册职工(含内退、待岗、进入托管中心职工)和退休职工均可加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会的职工,不享受资助待遇。
加入大病医疗互助会的职工必须是参加政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单位在岗职工须全员参加互助会,内退、待岗、进入托管中心职工及退休职工自愿入会。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加入大病医疗互助会的职工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元。
2、会费利息收入。
(二)管理使用
1、职工缴纳的会费,每年1月底前足额转入集团指定帐户。
2、职工缴纳的会费,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3、对加入互助会职工的资助,由基层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集团管委会办公室。
4、集团管委会每年研究审批一次,确定资助金额,由基层单位工会公示后,向受助职工发放。
5、个人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五、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1、恶性肿瘤;
2、白血病、红斑狼疮;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4、重要器官移植(指心、肺、肝、胰、肾、骨髓移植);
5、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患病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低保户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
(二)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实行以收定支,符合上述所列五项资助范围,年内医疗费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部分)达5000元以上的,按照分段资助金额乘系数进行资助(系数=年度会员收入总额/年度互助金支出总额)。
1、个人负担医疗费5001元至10000元的,按自费总额的25% x系数予以资助;
2、个人负担医疗费10001元至20000元的,按自费总额的30% x系数予以资助;
3、个人负担医疗费20001元至30000元的,按自费总额的40% x系数予以资助;
4、个人负担医疗费30001元至50000元以上的,按自费总额的50% x系数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00元。入会职工患大病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5、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含门诊费(进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金额的自付部分)和住院费;其他疾病只计算住院医疗费。
6、享受低保待遇的职工,在上述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3000元。
六、申请资助及审批程序
1、加入大病医疗互助会的职工申请资助时,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助金申请表》,并附本单位医保部门审核签章的职工医疗定点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结算单,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明。转院治疗的须有矿建总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工作、生活在外地的参保职工,须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
2、各单位工会接到申请后,提交大病医疗互助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单位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
3、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患疾病和医疗费支出及自付比例予以确认,提交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委会集体研究,由主任签批。
4、资助申请批准后,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将资助款拨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所在单位工会凭审批表向申请人支付资助金,受助人或直系亲属要在发放表上签字。
七、其他事项
1、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会时,要填写入会登记表,由基层单位工会统一办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会员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上报集团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2、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资助年度。
3、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对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向集团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报告;如遇当年国家医保政策情况重大变化,管委会将及时修改完善资助办法。
4、各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台帐资料,实行微机管理,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助待遇:
(1)申请人有隐瞒事实或欺骗行为的。已经享受资助的要如数追回,视其情节批评教育,并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和集团大病医疗管委会有关责任人,分别处罚500—1000元;
(2)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等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疾病;有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行为;
(3)加入大病医疗互助会的职工患大病,本人年度内未提出资助申请的;
(4)职工加入大病互助会前,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享受本办法的有关待遇;
(5)其他不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范围的情况。
八、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在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
文件及表格下载地址:
/editor/attached/file/20160316/20160316160711971197.doc